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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外派」保住移民身分 Print E-mail
Written by 明報記者-徐洋   
Thursday, 09 February 2012

明报 星期六周刊826 2011-06-11

日前與移民部爭訟的江海清(Haiqing Jiang,譯名)因聘用地點問題從「加拿大外派人員」變成「中國外企員工」, 導致在加居住時間不足而被取消移民資格。此消息一出, 讓很多移民外派人員人心惶惶, 深怕自己移民身分不保。移民部對外派定義和規定看似簡單, 其實暗藏玄機。移民顧問提醒大家公司規模、聘用地點、工資水平都是移民官考察的內容, 移民想要保住移民身分,必須正確理解「外派」的含義。

 

小小一張楓葉卡, 沒有的人想盡辦法得到, 已有的人還得繼續努力才能保持資格,移民之路走得可不容易。

 

外派變外企

 

 20036月抵.2006年通過甄選,江海清被魁北克省駐北京辦公室聘用為投資專家,共為魁省政府工作了679天。她自認為這段工作經歷屬於「派駐海外」,所以這段時間等同與在加拿大境內居住。然而在2008年返加時,移民官卻不承認是「外派」,在加居住時間不足。雖然江海清曾向上訴部門(IAD)上訴,但是聯邦法院的法官還是以「聘用地點在中國、不屬於外派」為由撤銷其永久居民資格。判決書指「魁省北京投資專員的職位只在中國對當地人招募」,而且江海清「受僱地點是在中國,並非在加拿大被僱用,然後派往中國」。

 

「這件事的關鍵在於她是在北京接受這份工作,而這份工作是為國內的人設立的」加華移民的副總裁吳冰說,「所以江海清所自認為的『外派』,但其實應是一個移民回國後在外企工作」。

 

移民部定義簡單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的規定,獲得加拿大公司或政府部門「外派」到海外工作的永久居民,其海外居住時間仍可被視為在加拿大境內居住。而「外派」人員是指加拿大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公務員;或者加拿大公司派往海外的全職工作人員。而這裏所指的加拿大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加拿大聯邦或省註冊的公司;

2、外國公司在加拿大境內有正在進行的業務;並有能力獲利或以獲利為目的;由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或加拿大註冊的公司擁有其主要股份;

3、以加拿大聯邦或省註冊的組織機構。

 

 作為證據,外派的加拿大移民需要提供各種資料文件,明確指出該公司的屬性以及是否滿足上述條件、聘用職位詳情(例如受聘時長、是否是加拿大公司的外派全職員工、工作崗位介紹等),以及確認該崗位不是為了保住受聘方的移民身分而設立。

 

而至於這家公司具體規模有多大、成立了多久,以及每年盈利多少,「這些問題都無所謂」,加拿大移民部媒體顧問Rejean Cantlon表示沒有具體的限制,「只要是符合要求的加拿大公司即可」。

 

移民顧問精讀條例

 

「加拿大移民局對外派的定義和要求寫得含糊、不夠明朗,如果移民按照字面意思去做則很容易出問題」加拿大新世紀顧問公司的總裁王文詩認為很多人對外派有誤解,而且這裏面其實有很多玄機。

 

公司年限和資產——「移民官主要看這個公司以及外派的崗位是否是legitimate(合理),這家公司是否真的在海外有業務、是否真的需要外派一個加拿大的員工去」,她說現在在網上註冊一個公司是件很簡單的事情,所以公司的年限和資產不是重要的問題,而關鍵在於公司的實際操作上是否真的與海外有業務往來。「為了說服移民官,移民應拿出各種資料來證明外派的合理性,例如公司註冊信息、成立時間、海外生意往來、financial statement、稅單、工作合同、工資單、外派人員在海外的工作記錄、與加拿大總公司的溝通與匯報等。」多年的移民諮詢經驗告訴她公務員或大公司如IBM等的外派一般比較容易,而小公司的外派,特別是「one man show」的公司就更難一些。

 

聘用地點——江海清的問題便出在聘用地點上,為了避免重蹈覆轍,王文詩提醒外派與外企的區別在於「前者在加拿大簽署工作合約,上崗培訓和payment、稅務等事宜都已辦好,去海外直接工作;而後者是到當地簽約」。

 

工資——「很多小規模公司的外派人員就是栽在這上面」,她發現有些小公司認為中國費用低,所以給外派人員的工資是按照中國水平,這在移民部看來不是合理的外派,而是招用當地人。她解釋合理的外派人員的收入應該符合該行業該職位在加拿大的收入水平,「例如經理級別的人被外派回國,如果在國內的收入才每月二、三千人民幣, 這根本不符合加拿大的最低收入,更別說達到經理級的收入」。雖然移民局的規定上並沒有寫明收入標準, 但是王文詩發現這是很重要的一點, 很多外派移民因此失敗。

 

 正是由於移民外派的暗藏玄機, 所以王文詩建議外派移民, 特別是小公司的外派最好在簽署工作合同之前找移民顧問諮詢清楚是否符合條件。而且外派過程中要留下各種資料證明,例如飛機票、工資單、工作合同、在海外工作的報告、簽署的文件、談成的生意、與總公司的匯報和溝通等。

 

取消身分還能上訴

 

 吳冰認為江海清的案子將有可能引導移民官此後嚴格審查外派移民是否符合條件。一些無法證明自己的海外永久居民將有可能面臨失去身分的情況。

 

 王文詩提醒即使失去了移民身分還是有機會上訴、保留其身分的可能。她表示如果居住不足,並不是馬上自動失去移民身分。一般而言,在海外的移民官或在機場邊境的移民官不會輕易取消移民身分,因為他們不會輕易查問移民後的實際居住時間。但是如果明顯表明沒有滿足居住要求,移民官有可能利用其權利即時取消移民身分。

 

 一旦這種情況發生,當事人可以以人道立場立行上訴。「如果當事人身在海外,則需申請一份Travel Document重返加拿大上訴,上訴的期限為收到travel document後的60天內;若Travel Document被拒則可通過電話上法庭申訴。如果當事人是在加拿大被取消其移民身分,移民官將

向當事人發出一份離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當事人離開加拿大,這樣的離境令允許30天內提出上訴。」

 

 她認為加拿大政府是非常人道的,比如當事人因為家庭或小孩的原因、父母的健康理由、生意轉讓的困難性、複雜性等這一類的證據往往是使移民官或上訴的法官產生同情的理由, 從而考慮保留當事人的移民身分。「若能解釋清楚當初出什麼離開、將來是否要回加拿大定居, 而且如果當事人已結婚(婚姻伴侶在加拿大),小孩未滿18歲,則有成功的機會,而且小孩愈小, 成功率愈高」, 相反, 如果未婚, 在加拿大期間也沒有交過稅、買過房等則比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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